舟山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支持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一、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
市政府每年评选若干龙头、专精特“小巨人”航运企业,并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在系列国家战略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大宗散货、油品、化工品、液化气体等运输领域做优做强
支持江海联运直达船队建设。对在我市投资建成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按新建船舶造价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于两年内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的企业,按新建船舶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不超过500万元。
船龄不满5年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5万吨以上普通货船奖励35元/吨、10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奖励500元/标箱、7500吨以上油船和5000吨以上化学品船奖励70元/吨、5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体船奖励70元/立方米。每艘船舶不超过300万元。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市外新购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
三、保障国家大宗商品战略物资运输
支持航运联盟、物流平台发展。对在我市投资且当年度组织承运大宗商品达到200万吨的,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下一年度货运量超过上年度奖励额的部分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剩余部分仍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化发展。对组织以舟山港域为始发港,开通运营舟山港域至江苏(不含)以上港口的江海直达运输准班轮航线,经认定给予奖励,其中,集装箱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1万标准重箱的按照100元/标箱的标准给予奖励,非集装箱航线年度货运量达到50万吨的按照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条航线每年奖励不超过400万元,每条航线奖励期限为2年。
在政策有效期内,同家企业原则上择一享受上述政策,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四、支持国际海事服务产业发展
支持做大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市场,企业当年度供应货值达到1200万元的(不含锚地供应),按较上年度增量部分货值的1%给予奖励。大力培育锚地供应市场,按较上年度增量部分货值的4%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保税船用燃料油和LNG供应货值不适用于本政策。
支持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企业推广应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经企业申请被认定为首批应用的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建设投资给予适当奖励。经认定为与“碳达峰”“碳中和”“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直接相关的重要项目,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单个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建设投资的3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国际航行船舶供应锚地基础设施建设,对港航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补助。支持海事仲裁业发展,对海事仲裁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五、支持绿色数字航运发展
支持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企业推广应用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经企业申请被认定为首批应用的项目,按照单个项目建设投资给予适当奖励。经认定为与“碳达峰”“碳中和”“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直接相关的重要项目,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单个项目奖励比例不超过建设投资的3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营造优良航运业营商环境
完善航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人才。拓宽船员培养渠道,支持利用校企合作、军地合作、中西部合作等机制为我市航运企业培养船员。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我市航运企业新增船舶、应用绿色数字技术等市内融资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贴息,但同一奖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航运保险、航运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研发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市政府设立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上述奖补事项。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诚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拒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要求的,取消奖补资格。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港航和口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