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社认证的设计认可是船级社认证证书的一类
1 一般要求
1.1 设计认可一般适用于设备和系统类船用产品的设计批准。具体适用的产品见本章附录。对于附录中规定的不适用设计认可的产品,如用于设计转让,船级社 可接受申请方设计认可的申请,
但用于实船使用时,该产品仍应按照本章附录持证要求获得相应的认可证书。
1.2 如申请设计认可,申请方应提交产品设计认可申请书,并阐明产品的用途、型式、型号和主要特性参数,以及所有采用标准最新版本。
1.3 设计认可由图纸审查和原型试验组成。
2 图纸审查
2.1 设计认可申请方应根据规范各篇章的有关要求,准备产品设计图纸和/或技术文件,并提交船级社审查或备查,具体要求见本章第6 节。
3 原型试验和/或检验
3.1 申请设计认可的产品原型应经验船师检验和标识,以确认其按批准图纸进行制造,并符合船级社规范和指南、适用标准,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规定,适合于船上使用的预期用途。
3.2 如适用,并认为是设计认可的必需过程,制造厂应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原型试验。原型试验应包括船级社 规范和指南、适用标准,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产品性能、环境,或其他试
验,其试验大纲应提交船级社 批准。
3.3 原型试验报告要求应按船级社认证的要求进行。如果要求的试验已经或正在CCS 接受的独立产品检测试验机构进行,任何在船级社 验船师未在场下所获得的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将予以特别考虑,具体见船级社认证 规定。
3.4 设计认可证书签发和有效期
3.4.1 按本节3.2 和3.3 进行评价的产品并认为符合C船级社规范、指南和/或适用标准和/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将由船级社 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 年的设计认可证书。
3.4.2 经设计认可的产品及其设计方,将登录在船级社《认证产品录》上。
3.5 换证审核
3.5.1 设计认可证书换证审核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内进行。制造厂应向船级社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船级社 任何有关产品设计的变更情况。
船级社 应核实:
(1) 确认产品图纸,核实其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的规范或标准的变化情况;
(2) 如有变化,重新审批认可试验大纲。
3.5.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一般可以免除原型/型式试验,如必要时,船级社认证 可要求抽查全部/部分项目重新做试验。
3.5.3 申请方经核查仍符合设计认可条件,船级社签发新的设计认可证书。
3.6 认可产品的变更
3.6.1 经船级社认证 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发生设计更改或适用标准的变化,原设计认可的申请方,应报告船级社并接受评估,船级社 根据设计更改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设计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