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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级社认证适用范围

1.1适用于惰性气体系统的氮气发生器;

1.2适用的氮气发生器种类包括膜分离式与变压吸附式氮气发生器,对其它类型的氮气发生装置或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船级社认证引用文件

 (1)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15章;

(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II-2章。

3 船级社认证对产品的描述

3.1变压吸附式(制氮方法)――以空气为原料,运用变压吸附原理,利用固体吸附剂对氧和氮的选择性吸附而使氮和氧分离的制氮方法,通称PSA制氮;

3.2膜分离式(制氮方法)――以空气为原料,在一定压力条件下,利用氧和氮等不同性质的气体在半渗透膜中具有不同的渗透速率来使氧和氮分离的制氮方法。

4、船级社认证第一步:审图

(1)  产品主要性能规格表,包括:起动时间,氮(氧)浓度,产气量,出口压力等;

(2)  产品组成设备型号/参数明细表,包括:配套的空压机,压力容器(空气储罐、氮气储罐、缓冲管等),进气处理设备(如冷干机或干燥器、油/气分离器、滤器等),电气控制箱,氮气(氧气)浓度检测设备,记录设备;

(3)  系统原理图及工作流程图;

(4)  自动控制/报警/安全保护系统原理图;

(5)  总装配图纸

5、设计技术要求

1 船用氮气发生器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的FSS规则和SOLAS公约条款的相关要求。

2  氮气发生器应能生成高纯度的氮气,其中O2含量不超过5%(体积比)。

3 该系统还应装有自动装置以便在起动和非正常操作时能将有害气体排放至开敞甲板的安全位置。

4 如使用中可能会造成管路或系统组件所承受的压力超过其设计压力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阀以防止超压.

5 如本氮气发生器作为船上唯一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则应至少配有2 台空压机组。系统的总容量要求建议由该两空压机平均负担,且在任何时候其中一台空压机组的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1/3。如船上配备有足够的空压机备件和原动机使得船员能够降低其故障的发生,可以仅配备一台空压机。

6 应装有供气处理系统,以便能够除去压缩空气中的水分、颗粒和油滴,并保证达到所要求的温度。

7 为便于维护保养,应在发生器与储存装置(氮气储罐)之间设有分隔措施。

8  应在下述位置设有可连续显示空气温度和压力的仪器设备:

(1) 空压机的排气口;

(2) 氮气发生器的进气口。

9  当惰性气体产生时,应在氮气发生器的惰性气体排气口设有可连续显示和永久记录氧气含量的仪器设备。

10 氮气发生器应具备如下报警及自动保护功能:

(1)  空压机出口压力低于正常工作压力时,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2)  空压机出口空气温度高于正常工作温度时,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3)  供气处理系统发生可能使供气质量达不到系统要求的故障时,比如冷干机、干燥器故障停机、油水分离设备自动泄水管的高冷凝水水位等,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4)  电加热器或其它对系统最终产生的气体质量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如有时)故障时,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5)  氮气发生器出口气体达不到所需标准(氧气含量≤5%或,氮气含量≥95%,此标准可依据用户要求提高)时,系统应报警并自动关闭;

(6)  氮气发生器系统的气体出口检测、连续显示及永久记录氧气含量的设备电源故障时,系统应报警并将系统气体出口自动切换为排放至大气的状态。


6、焊接工艺评定

氮气发生装置因有关的产品加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焊接,因此需要进行WPS焊接评定。


7、工厂审查

1 按照申请方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零部件制造过程中各个控制点进行审核,察看所留存的记录(一般应包括首件检验记录、巡检抽验记录及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等)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留存;在备件库中察看成品备件是否有检验合格标识;

2 尽可能的了解申请方的产品质量反馈情况。如发现曾有重大质量问题反馈时,应注意申请方的处理方法,以及该质量问题是否普遍存在,是否属于设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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