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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CE船用设备指令MED指令注意事项


随着国内的企业对欧盟船舶产品出口规模越来越大,MED船用设备指令越来受企业的重视。欧盟对放置在或将放置在欧盟船舶上的设备,且船旗国管理局的批准,无论船舶在安装设备时是否位于欧盟。因此企业在申请CE船用设备指令MED指令认证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产品如果使用在船舶上面,该船舶建造时不在欧盟时,但是属于欧盟成员国的船舶,也对船用设备需要MED认可。

2、制造商应将船用设备指令提及的技术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保存至少10年,时间应在舵轮标记贴上之后,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短于相关船用设备的预期寿命。

舵轮标记粘贴规则和条件

1. 应在产品或其铭牌上明显、易读且不可擦除地粘贴舵轮标记,并在相关情况下嵌入其软件中。如果由于产品的性质而不能或不能保证,应将其贴在包装和随附文件上。

2.  舵轮标记应在生产阶段结束时粘贴。

3. 舵轮标记后应附有被公告的识别号(如果该机构参与生产控制阶段),以及标记的粘贴年份。

4. 应附上公告机构的识别号。

3、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要满足要求

1. 欧盟符合性声明应说明已证明符合第4条规定的要求。

2.  欧盟符合性声明应遵循第768/2008/EC号决定附件三中规定的模型结构。它应包含本指令附件二中规定的相关模式中规定的元素,并应保持最新。

3. 通过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制造商应承担第121)条所述的责任和义务。

4.  当海运设备放置在欧盟船舶上时,应向该船舶提供一份涵盖相关设备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副本,并应保存在船上,直到该设备从船舶上移除。制造商应将其翻译成船旗国要求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包括至少一种海上运输部门常用的语言。

5.  应向公告机构及或执行相关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构提供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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