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 月1 日起,船舶进入SOx 排放控制区外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的燃油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MEPC70)通过的决议,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舶所使用的燃油中,硫含量不得超过0.5%,
而在ECA排放控制区内则继续实行不超过0.1%的规定。
MEPC.259(68)号决议 如下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回顾《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预防和控制船舶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能,
又回顾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通过了《防污公约》第176(58)号决议,其中修订了《防污公约》附则Ⅵ,大大加强了硫氧化物(SOX)的排放限值,
还回顾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通过了第MEPC.184(59)号决议《2009年废气清洗系统指南》(以下简称“2009年EGCS指南”),
注意到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Ⅵ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又注意到《防污公约》附则Ⅵ第4条允许使用替代的符合性方法,在减少排放方面至少与《防污公约》附则Ⅵ要求的方法一样有效,包括第14条规定的任何标准,同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导方针,认识到有必要相应地更新2009年全球气候变化分类准则,
审议了污染预防和应对小组委员会第二届会议编写的2009年全球气候变化准则修正案草案,
1 通过本决议附件中规定的2015年废气净清洗系统导则;
2 请各行政当局在根据《防污公约》附则Ⅵ第4条允许使用废气清洗系统时,考虑到这些准则;
3 请《防污公约》附则Ⅵ缔约方和其他成员国政府提请船东、船舶经营人、造船商、船用柴油机制造厂和任何其他有关团体注意这些准则;
4 请行政当局按本准则附录3的规定提供数据收集;
5 同意根据这些准则的应用经验对其进行审查;
6 取代第MEPC.184(59)号决议通过的2009年EGCS指南。
燃油含硫量(% m/m) | SO2(ppm)/CO2(% v/v)(% v/v) |
4.50 | 195.0 |
3.50 | 151.7 |
1.50 | 65.0 |
1.00 | 43.3 |
0.50 | 21.7 |
0.10 | 4.3 |
政策解读
1.控制区范围扩大
2015版的排放控制区是按照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京津冀)三大水域的港口区域进行的划分。每个水域内设立了若干核心港口区域。
2018版沿海控制区的大致范围为中国领海基线外延12海里内的所有海域及港口(不含香港、澳门、台湾管辖水域),以及特别划定的海南水域及港口。
可见,排放控制区从过去的局部成片到现在的整体成片,覆盖水域范围更广(图1、图2)。说明在过去三年里,核心港口以点带面,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此外,2018版里还新增了海南水域控制区。2018年4月13日,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而八个月后,就专门设立了海南水域排放控制区,且将海南水域作为先行先试的窗口。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的海船使用的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1%。海南的战略地位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