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船级社认证中,非金属材料(比喻:岩棉、陶瓷棉、格栅、橡胶地板、地毯、玻璃等)需要按照2010 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2010 年FTP 规则)ADOP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DE FORAPPLICATION OF FIRE TEST PROCEDURES,2010(2010 FTP CODE)进行相关的不燃性试验、烟气和毒性试验、“A”级、“B”级和“F”级分隔试验、表面可燃性试验等。
1 范围
1.1 本规则供船旗国主管机关和主管当局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消防安全要求,对悬挂该船旗国国旗的船舶上安装的产品进行认可时使用。
1.2 检测实验室在进行本规则所涉及产品的试验和鉴定时,应使用本规则。
2 适用性
2.1 本规则适用于要求按公约中提及的《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鉴定和认可的产品。
2.2 如公约在引述本规则时使用“……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的术语,则被试产品应按适用的耐火试验程序或4.1所述的程序进行试验。
2.3 如公约仅涉及产品的耐火性能并使用“……且其暴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焰特性”的术语,则被试产品应按适用的耐火试验程序或4.1所述的程序进行试验。
3 定义
3.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3.2 认可期满日系指后续认可作为满足公约消防安全要求的有效证明的最后日期。
3.3 主管当局系指由主管机关授权履行本规则要求的职能的组织。
3.4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5 《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约第II-2章所定义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3.6 《1 9 9 4年高速船规则》(1 9 9 4年H S C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36(63)决议通过并经修正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3.7 《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年HSC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97(73)决议通过并经修正的《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目前针对船级社认证型式认可的要求在耐火试验程序规则也明确要求,IACS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单元在非金属类产品申请型式认可时,基本依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目前国内的实验室相对比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