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
(CCS)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CCS作为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CCS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正式会员。
CCS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服务,以及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开展法定检验和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CCS设有80多个分支机构,覆盖国内外主要港口,形成了遍布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的全球服务网络。目前,接受了34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
CCS不仅在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工业产品领域从事提供检验业务,还在可再生能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大型钢结构等领域广泛开展认证、审核、监理、检测、评估、试验、咨询、培训等服务。
安全、环保,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中国船级社坚持“技术立社、诚信为本、与众不同、国际一流”的建社方针,秉承“客户第一、优质服务”的价值理念,牢牢把握服务国家水运安全、维护国家海事权益、推进造船强国建设的根本要求,努力建设与海洋强国相适应的国际一流船级社。
CCS材料和设备检验是指通过设计评估、对最终产品和/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包括单件/单批检验、设计认可、型式认可和工厂认可。
单件/ 单批检验:系指由CCS 验船师为签发产品证书/ 等效证明文件,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
一、单件/ 单批检验一般要求
1.1对于CCS附录规定的法定产品、材料类入级产品及重要机电设备单件/ 单批检验, 一般应在认可后进行(具体产品见本章附录规定),除非CCS 给予特别考虑;对于本章附录不要求认可的产品,CCS 在初次受理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申请时, 将对制造厂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进行适当评估,以决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
1.2 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和发证程序一般由如下过程组成(见图3.2.2.2):
(1)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下图简称“审图”),或原型/ 型式试验或测试,以确认符合CCS 规范的要求或其他公认的标准;
(2)制造过程中和/ 或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认其符合CCS 规范和/ 或批准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3)对符合要求的产品,签发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
1.3 对于业经CCS 一项或多项认可后的产品,由验船师进行单件/ 单批产品的检验应按批
准的产品检验计划进行,产品检验计划的制定应符合下列原则:
(1)获得设计认可后不必进行重复型式试验,验船师应逐件进行现场检验;
(2)获得型式认可 B 后不必进行重复型式试验,根据对制造厂现场审核的结果,可减少验船师见证试验的项目和/ 或抽样比例;
(3)获得型式认可A 后不必进行重复型式试验,根据对制造厂现场审核的结果,可部分或全部替代验船师现场见证检验,其单件/ 单批检验可为审核工厂资料发证;
(4)获得工厂认可后不必进行重复型式试验,根据对制造厂现场审核的结果,可减少验船师见证的试验项目和/ 或频次。
1.4 对于本章附录规定需认可后进行单件/ 单批检验的产品,而申请方无认可意愿,经CCS
批准可接受其单件/ 单批检验申请,要求其产品应按3.2.2.2 要求进行审图和检验。
1.5 对于未认可的产品进行单件/ 单批检验时,应根据CCS 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逐件或逐批进行检验。
1.6 如申请检验的产品已经具有型式试验或其等效的资料,CCS 对申请方提交的相关资料
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型式试验。
2 图纸审查
每次申请单件/ 单批检验,申请方应根据规范各篇章的有关要求,准备产品设计图纸和/或技术文件,并提交CCS 审查,具体要求见不同产品认可指南。
3 型式试验
3.1 对CCS 规范各相关篇章和/ 或本章附录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申请产品单件/单批检验应进行型式试验;
3.2 型式试验应按CCS 批准的试验大纲进行。
3.3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按照批准的图纸和/ 或生产工艺制造,并对原型或从生产线随机抽样的相同规格和制造的产品进行。对于后者,样品应在验船师在场下选取并予以专门标识,必要时,应采取封样。
如需要制备试样,试样的制备和标识以及标识转移,应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其取样方法、制备工艺和数量,应满足CCS 规范的要求。试验之前,验船师应检查试样的符合性,并验证标识情况。
3.4 型式试验一般应在验船师在场下对CCS 规范、制造厂采用的标准、或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产品性能、环境或其他项目进行试验。
型式试验应优先选择安排在经CCS 认可的实验室进行,按照本章3.7.5.2 条执行;若制造厂将要求的试验安排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或CCS 接受的其他国外实验室进行,如该实验室经CCS评估符合船用产品试验规定,CCS可考虑接受其试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重做试验。
3.5 型式试验部分或所有项目,可以在制造厂提供的试验条件下进行,但其试验条件应经
CCS 确认具有相应的试验能力。
3.6 型式试验结束后,试验机构应编制试验报告,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1)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标识;
(2)试验依据: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3)试验设备和测量仪器的规格(包括识别编号和上次的校准日期);
(4)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如适用);
(5)试验日期和地点;
(6)试验结果。
3.7 试验报告应由试验机构的责任人员和参加试验的验船师签署。当验船师未参加试验时,应对试验报告进行确认。
3.8 材料试验
3.8.1 材料试验应根据CCS 规范的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验船师应确认材料试验证明,当CCS 规范有要求时,材料试验应由验船师在场。
3.8.2 试验和测量设备应予以适当地校准,并保持良好的状态。校准记录应予以保存,并当
验船师需要时能予以提供。
3.8.13材料的化学成分应予以测定,并由原材料供方通过炉罐取样分析予以证明。执行分析
的试验室应具有充分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并应由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分析。
3.8.4 制造厂的化学分析一般可以接受,但当验船师要求时,可抽样复查。
3.9 检验
3.9.1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制造厂应提供便利,以便验船师进入与产品检验有关的所有场所,以确认:
(1)生产工艺执行有效性;
(2)产品制造与批准图纸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
(3)材料和焊接材料的使用的正确性;
(4)取样和试验的正确性。
3.9.2 产品的最终检验和试验应在CCS 验船师参加下按产品实际应用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CCS 规范规定的适用要求进行。CCS 仅对验船师参加的检验和试验项目负责。
3.10 船用产品证书/ 等效证明文件的签发
3.10.1 除申请方另有要求外,各类产品(包括其部件和原材料)持证要求见本章附录的规定。
单件/ 单批检验完成后签发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
3.10.2 对于船厂制造的并按产品检验要求纳入船舶检验范围的船舶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可
不要求签发单独的船用产品证书/ 等效证明文件。
3.10.3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附录2A、2B、2C 中有型式认可要求的部件,由设备厂制造仅用于该厂产品,且对产品的认可覆盖该部件时,可不单独签发认可证书。
3.10.4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附录2A、2B、2C 中有产品证书要求的部件,由设备厂制造且仅用于该厂产品,则应按照CCS 要求进行检验,可不单独签发产品证书
二、设计认可(简称DA):系指CCS 通过对产品图纸审查和型式试验,确认产品设计满足CCS 规范要求和/ 或其他接受标准要求的评价过程。
2.1设计认可(简称DA)一般要求
2.1.1 设计认可一般适用于设备和系统类船用产品的设计批准。具体适用的产品见CCS规范。
对于CCS规定的不适用设计认可的产品,如用于设计转让,CCS 可接受申请方设计认可的申请,但用于实船使用时,该产品仍应按照本章附录持证要求获得相应的认可证书。
2.1.2 如申请设计认可,申请方应提交产品设计认可申请书,并阐明产品的用途、型式、型
号和主要特性参数,以及所有采用标准最新版本。
2.1.3 设计认可由图纸审查和原型试验组成。
2.1.2 图纸审查
2.1.2.1 设计认可申请方应根据规范各篇章的有关要求,准备产品设计图纸和/ 或技术文件,并
提交CCS 审查或备查。
2.1.3 原型试验和/ 或检验
2.1.3.1 申请设计认可的产品原型应经验船师检验和标识,以确认其按批准图纸进行制造,并
符合CCS 规范和指南、适用标准,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规定,适合于船上使用的预期用途。
2.1.3.2 如适用,并认为是设计认可的必需过程,制造厂应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原型试验。原
型试验应包括CCS 规范和指南、适用标准,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产品性能、环境,或其他试验,其试验大纲应提交CCS 批准。
2.1.3.3 原型试验报告要求应按的要求进行。
3.3.3.4 如果要求的试验已经或正在CCS 接受的独立产品检测试验机构进行,任何在CCS 验船
师未在场下所获得的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将予以特别考虑,具体与验船师沟通。
2.1.4 设计认可证书签发和有效期
2.1.4.1 按本节3.3.2 和3.3.3 进行评价的产品并认为符合CCS 规范、指南和/ 或适用标准和/
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将由CCS 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 年的设计认可证书。
2.1.4.2 经设计认可的产品及其设计方,将登录在CCS《船用产品录》上。
2.1.5 换证审核
2.1.5.1 设计认可证书换证审核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内进行。制造厂应向CCS 提交书面
申请,并通知CCS 任何有关产品设计的变更情况。CCS 应核实:
(1)重新审查产品图纸,核实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的规范或标准的变化情况;
(2)如有变化,重新审批认可试验大纲。
2.1.5.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一般可以免除原型/ 型式试验,如必要时,CCS 可要求抽查
全部/ 部分项目重新做试验。
2.1.5.3 申请方经核查仍符合设计认可条件,CCS 签发新的设计认可证书。
2.1.6 认可产品的变更
2.1.6.1 经CCS 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发生设计更改或适用标准的变化,原设计认可的申请方,
应报告CCS 并接受评估,CCS 根据设计更改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设计认可。
三、工厂认可(简称WA)系指CCS 通过文件/ 图纸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以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CCS 规范要求和/ 或其他接受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
3.1 一般要求
3.1.1 工厂认可适用于通过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
来保证产品质量的产品。CCS 要求工厂认可的产品,见CCS规范要求。
3.1.2 工厂认可程序由以下3 部分组成:
(1)文件审查;
(2)型式试验;
(3)现场审核,包括:
①质量体系核查;
②制造过程审核。
3.2 文件审查
3.2.1 申请方应提交经签署的工厂认可申请书,载明工厂认可所涉及的产品和生产场所范围,
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供审查:
(1)产品的技术特性;
(2)产品图纸及相关产品和制造工艺的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流程;
(3)型式试验大纲;
(4)产品原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供方清单;
(5)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的程序、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和
检验及试验设备;
(6)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的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
3.2.2CCS 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批准产品技术图纸、相关的产品和生产技术
文件以及型式试验大纲,并退回申请方。
3.3 现场审核
3.3.1 验船师在制造厂的产品生产场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CCSR9001要求。
3.3.2 制造过程审核
(1)验船师将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等场所进行审核,
确认其生产装备、制造工艺以及试验能力满足CCS 相关要求;
(2)制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供认可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以验证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造。验
船师应跟踪见证代表性产品(即型式试验用的产品或须通过试验考核的样本)的主要制造过程,包括见证为过程监控或验证质量而进行的取样(制样)和试验。
3.3.3 对涉及进货的材料和部件,根据其对产品的重要程度,CCS 可以要求:
(1)在供方的车间进行检查;
(2)进行相关的试验。
3.3.4 审核发现不合格,应通知制造厂采取纠正措施。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跟踪验证。
3.4 型式试验
3.4.1 型式试验应按规定执行。
3.5 工厂认可证书签发和有效期
3.5.1 完成文件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的制造厂将由CCS 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 年的工厂认可证书。
3.5.2 获得工厂认可证书的产品及其制造厂将登录在CCS 的《船用产品录》上。
3.6 定期审核
3.6.1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得工厂认可的制造厂应每年度申请定期审核,以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定期审核应在工厂认可证书到期日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 个月内进行。
定期审核包括:
(1)质量体系核查要求应满足CCSR9001要求;
(2)如本社认为必要,可进行认可产品的抽样检验/ 试验,检验/ 试验的样品应在验船师在场时选取,抽样型号和数量由验船师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和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类型确定。
3.6.2 经CCS 定期审核,认为制造厂符合工厂认可证书保持条件,签发定期审核证书。
3.7 换证审核
3.7.1 如工厂认可证书到期,需要换新,制造厂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内书面申请,并
通知CCS 任何与产品设计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变更情况。
3.7.2 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认可试验和工厂认可证书的签发,按前面要求规定执行。
3.7.3 如产品的设计和认可依据未发生变化,可以免除部分试验项目;如必要时,CCS 可要
求进行全部试验项目。
3.7.4 经核查,制造厂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签发新的工厂认可证书。
3.8 认可产品的变更
3.8.1 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的变动,应报告CCS 并接受评估。
3.8.2 工厂认可后,如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质量管理体系发生较大变更,制造
厂应通知CCS,涉及影响产品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特性和特征的变更,原批准的相
关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提交CCS 重新审批;必要时,对变更所涉及的范围在验船师在场情况下进行检查和试验。
四、型式认可是指(简称TA):系指CCS 通过产品图纸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以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CCS 规范要求和/ 或其他接受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根据制造厂产品质量保证的能力和水平,型式认可分为型式认可A 和B 两种模式。
4.1 一般要求
4.1.1 本节规定CCS 产品型式认可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以确认制造厂具有持续生产符合CCS
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4.1.2 对于非CCS 规范要求的产品,根据制造厂的申请,其认可要求将根据CCS 与制造厂商
定的标准和/ 或技术要求进行。
4.2 型式认可过程
4.2.1 产品型式认可由如下过程组成:
(1)资料审查,包括:
①图纸审查;
②文件审查。
(2)原型/ 型式试验;
(3)现场审核,包括:
①质量体系核查;
②制造过程审核。
4.2.2 当申请方要求型式认可时,申请方应向CCS 提交型式认可申请,阐明申请型式认可的
类别、制造厂及其生产场所和要求认可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信息。
4.2.3 尽管产品型式认可过程包括设计认可(见本章第3 节),但是,除非制造厂要求型式
认可过程也要求CCS 签发设计认可证书,否则申请型式认可的产品不必单独申请设计认可。
4.2.4 如果申请方并非取得设计认可的专利方,应书面明确已取得专利方的授权且来源合法。
4.3 资料审查
4.3.1 图纸审查应按CCS规定执行。
4.3.2 文件审查应按CCS规定执行。
4.4 型式试验
4.4.1 型式试验应按规定执行。
4.4.2 已经CCS 设计认可的产品申请型式认可时:
(1)如设计认可原型试验的样品由该申请方生产,则可仅确认设计认可证书,不需进行,但CCS 验船师应现场对产品样品进行最终检验。
(2)如设计认可原型试验的样品非该申请方制造,则考虑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差异,
除另行同意外,申请方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5 现场审核
4.5.1 验船师在制造厂的产品生产场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本章9 节要求。
(1)申请B 模式型式认可的制造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QMS持证的要求;
(2)申请A 模式型式认可的制造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QMS的要求。
4.5.2 制造过程审核
(1)验船师将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等场所进行审核,
确认其生产装备、制造工艺以及试验能力满足CCS 相关要求;
(2)制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供认可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以验证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造。验
船师应审核制造厂的生产和检验记录与批准图纸/ 工艺文件的一致性。
(3)申请A 模式型式认可的制造厂还应建立认可范围产品的质量控制计划并提交CCS 审批。质量控制计划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或标准,描述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的方法,特别应反映CCS 规范、指南和/ 或公约的检验要求。
4.5.3 对涉及进货的材料和部件,根据其对产品的重要程度,CCS 可以要求:
(1)在供方的车间进行检查;
(2)进行相关的试验。
4.5.4 审核发现不合格,应通知制造厂采取纠正措施。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跟踪验证。
4.6 型式认可证书签发和有效期
4.6.1 完成图纸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的制造厂,且满足下列条件,将由CCS 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 年的型式认可B 证书:
(1)产品设计符合公约、CCS 规范适用要求和/ 或其他适用标准;
(2)具有有效的船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制造厂规定的质量控制水平。
4.6.2 产品根据制造厂申请,按3.4.3、3.4.4 和3.4.5 要求完成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
审核,并认为满足下列要求,将由CCS 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 年的型式认可A 证书:
(1)满足型式认可B要求,产品质量保证满足ISO 9001 的要求,且能够按照CCS 批准的附加程序,
确保按照CCS 规范和指南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
(2)在持有型式认可B证书期间,经CCS检验经验和质量体系核查表明其产品质量持续保持稳定;
(3)船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至少能达到CCS 验船师参加时的检验和试验的效果。
4.6.3 获得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及其制造厂将登录在CCS 的《船用产品录》上。
4.7 定期审核
4.7.1 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两种情况的制造厂应每年度申请定期审核,以保持认可证
书的有效性。定期审核应在认可证书到期日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 个月内进行。
(1)产品获得型式认可A 模式证书;
(2)产品获得型式认可B 模式证书,且无需颁发船用产品证书/ 等效证明文件。
4.7.2 定期审核包括:
(1)质量体系核查要求应满足QMS的要求;
(2)如本社认为必要,可进行认可产品的抽样检验/ 试验,检验/ 试验的样品应在验船师在场时选取,抽样型号和数量由验船师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和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类型确定。
4.7.3 经CCS 定期审核,认为制造厂符合证书保持条件,签发定期审核证书。
4.8 换证审核
4.8.1 型式认可证书换证审核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内进行。制造厂应向CCS 提交书面
申请,并通知CCS 任何与产品设计和质量体系有关的变更情况。CCS 应核实:
(1)确认产品图纸,核实其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的规范或标准的变化情况;
(2)如有变化,重新审批型式试验大纲;
(3)现场审核。
4.8.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一般可以免除型式试验,如必要时,CCS 可要求重新做试验。
4.8.3 经核查,制造厂仍符合型式认可条件,签发新的型式认可证书。
4.9 认可产品的变更
4.9.1 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变动,应报告CCS 并接受评估。
4.9.2 如认可的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发生变化,且影响到产品的主
要特性和特征,或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更,则应重新进行认可。